2015年3月6日 星期五

食藥署預告加工助劑衛生標準

 記者戴淑芳/台北報導
 囿於食安法對食品的定義未納入萃取溶媒,食品藥物管理署昨天預告訂定「加工助劑衛生標準」草案,放寬溶媒品項,與國際間加工助劑管理規範接軌,以利我國食品產業發展。 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表示,加工助劑係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,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,非屬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的溶媒物質,如用正己烷萃取沙拉油、用丙酮萃取香精等,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,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之殘留。
 由於加工助劑在食品加工的過程中只是媒介,既非食品也非食品添加物,因此,為確保消費者飲食安全及食品產業的發展,食藥署參考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、美國、紐澳、日本等國際加工助劑管理規定,訂定「加工助劑衛生標準」草案,將進行為期  60天的預告評論期。
 潘志寬表示,「加工助劑衛生標準」係規範加工助劑的使用原則、規格及於食品中殘留量,這次預告首先規範溶劑的使用規定,以供各界遵循,並做好自主管理。